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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辐射防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 : 2018/10/16      点击量:

武汉大学辐射防护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依据《武汉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1]2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工作场所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

工作场所应具有防误操作、防护人员受意外辐照的安全措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已有工作场所应进行改造,增加屏蔽墙厚度,安装防护门和剂量报警器、防盗报警器、摄像装置等,配备辐射防护设备、污染监测仪器、修建有效的排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时,须向学校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递交环境评估报告,并由学校向环保部门递交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要求做到“三个同时”,即放射工作场所主体工程与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从业培训、个人剂量监测

第三条 凡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知识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并领取个人剂量监测牌。培训工作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

其他需进入辐射安全实验室的研究生或人员需由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小组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在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单独进行仪器操作或者实验。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各学院做好学生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第五条 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个人剂量监测牌专人专用,不得借用、挪用。不得将个人剂量监测牌放置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上。

第六条 个人剂量监测牌的监测和换发按季度进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院系设专人管理非密封性同位素、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实验场所和设备旁张贴负责人和管理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等。

使用者(含学生)须进行申请,并在批准后方能进入实验场所操作设备,使用者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区域工作,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八条 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不得接纳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人员在本机组从事放射性实验与研究。

第九条 机组人员必须做好放射源和同位素使用登记台账,如实、详细记录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使用数量和操作人员、指导教师,定期账物核对。

第十条 院系应定期自查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情况,每项实验完毕,应进行污染监测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院系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应建立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并张贴在各辐射危险使用场所。

第十二条 加强放射性工作场所环境巡回监测,保证每季度一次,做好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应有完善的台账记录。废弃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处理需向学校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提交报告并交省环保厅审核后,经专门公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同位素废液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并张贴辐射危废物标识,交专门公司处理。

第四章 卫生营养津贴、从业体检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校院二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其卫生营养津贴由学校支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教师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由学院支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科研人员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由各科研课题经费支付;聘用人员的卫生营养津贴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并按照“五双”规定进行管理;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按照“五双”规定核定两名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校级卫生营养津贴发放标准依据国人部发[2004]27号规定执行,我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二类标准发放,每人每月按22个工作日核定,每个工作日7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对于在本校连续从事辐射工作20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学校将增加一定的卫生营养津贴。各学院(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卫生营养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按实际工作量执行。

第十七条 申领校级卫生营养津贴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须从事该工作一年以上者;

定期参加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获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许可证”者;

按时并如实提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者;

领取个人剂量监测牌并按时检测、换发者。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体检,统一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辐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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