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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 : 2018/10/16      点击量:

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学校所有院(系)所属实验室、国家(部)重点实验室以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武汉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部、保卫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基建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全校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审批工作,对存放保管、使用过程、后期处置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剂量监督和安全防护工作,协助各级环保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测和评估等工作;负责学校辐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剂量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从业人员营养保健津贴;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部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基建管理部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 学院(系)、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依据本中心(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要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配合学校做好实验场所的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学校环保办、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评估与验收工作;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要做好放射性从业人员定编定岗与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院(系)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八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建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部和基建管理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二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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