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学校决定开展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工作,现将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全面清理核查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资产,掌握仪器设备资产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实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促进仪器设备资产合理配置,提高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效率。
本次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为基准日以前各单位使用的、并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包括未记入学校财务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
(一) 单位自查。各单位按照“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法进行双向清查,将现有仪器设备资产情况汇总,如实报送。
(二) 学校抽查。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一)资产状况。各单位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仪器设备资产清理清查明细表》,进行逐一盘点,形成如下清查结果:
1.账物相符。包括正常使用、经修配后可正常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进行报废处置等情况的仪器设备。
2.有账无物。包括遗失、被盗等情况的仪器设备。属该类情况的仪器设备,以《仪器设备资产清理清查明细表》中清查后形成两个明细表:《2005年12月31日前仪器设备资产有账无物明细表》(表一),《2006年1月1日后仪器设备资产有账无物明细表》(表二)。
3.有物无账。各单位接受捐赠的、未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的仪器设备,此次清查时填报《账外仪器设备资产登记表》(表三)。
1.本单位内部保管人的变更。如发生单位内部仪器设备保管人变更的情况,单位管理员确认后,通过“武汉大学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变更仪器设备保管人。
2.跨单位保管人的变更。如发生跨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变更的情况,由双方单位确认后,按流程及时进行变更处理。
(一) 确认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信息。
各单位分管资产或设备工作的领导负责此次清理清查工作,由1-2名仪器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清理清查工作。此次工作将在2014年开展的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工作基础上进行,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有变更,于4月25日前,将分管领导姓名与管理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联系电话、邮箱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各单位将清查工作结果形成《仪器设备资产清查报告》,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于5月25日前,将该报告的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并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清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清查工作报告。包括本单位清查概况,重点对仪器设备资产有账无物清查结果的两个附表内容分别进行详细说明,有账无物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附表。《2005年12月31日前仪器设备资产有账无物明细表》(表一);《2006年1月1日后仪器设备资产有账无物明细表》(表二);《账外仪器设备资产登记表》(表三)。在备注栏中说明有账无物原因。
此次仪器设备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实物清查同账务清理结合起来,如实反映情况,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并以本次清查为契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
龚彦华 68772466 55848438@qq.com
丁 金 68773795 410099752@qq.com